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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统计和预收专项资金退款工作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07-02-02   文章来源:

散装水泥统计和预收专项资金

退款工作规定

 

为了更好地加强散装水泥统计和预收专项资金的退还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浙财综字[2002]139号《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散装水泥统计和预收专项资金的退还工作规定如下:

一、散装水泥的统计

1、请各有关单位在每月28日前将本单位的散装水泥使用量如实上报市散装办。上报统计表时,需附散装水泥发货单的用户联(或随货联)原件,并注明使用单位和送达工地(未注明的作无效处理)。散装水泥使用量统计当月结清。

2、附属工程水泥使用量不计入主体工程。

3、如发现有虚假票据及弄虚作假者不予退款。

二、预收专项资金的退还

1、各有关单位在办理预收专项资金退还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有附属工程的同时提供附属工程结算书;(2)工程招投标标底;(3)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核准证;(4)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票原件(经散装办核实复印盖章后退还)和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货小票原件;(5)预缴专项资金收据复印件。

2、散装办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审核无误,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以上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预缴专项资金。

3、未退还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统一开具《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收据》。

 

                                 丽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OO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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