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和返退工作规定
一.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据
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2.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2〕139号。
二.收取对象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水泥单位。
三.收费标准
1.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每平方米预缴1.5元;
2.电站(厂)、水库、堤坝、桥梁、道路、机场等,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
3.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专项基金。
四.缴纳程序
1.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专项资金预缴款;
2.缴款地点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经贸委窗口办理交款手续;
3.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市散装办开具“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预收)”和预缴专项资金抄告单,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五.专项资金的返退统计要求和返退标准
1.使用散装水泥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28日前将本单位(个人)的散装水泥使用量如实上报市散装办。上报统计表时,需附散装水泥发货单的用户联(或随货联)原件,并注明使用单位和送达工地(未注明的作无效处理)。散装水泥使用量统计应当月结清,过月作废;
2.申请返退专项基金需提供:(1)工程招投标底(散装水泥用量部分);(2)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有附属工程的同时提供附属工程结算书;(3)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审批表;(4)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票原件(经散装办核实复印盖章后退还)和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货小票原件;(5)专项资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
3.市散装办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浙财综字〔2002〕139号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返退手续。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以上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预缴专项资金;
4.不退还部分市散装办开具“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
六.以下情况不予反退
1.散装水泥使用比例低于70%的不予反退;
2.未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不予反退;
3.如发现有虚假票据及弄虚作假者不予反退。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散装办的监督检查,用于发展散装水泥。
丽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OO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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