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发1593号明电 【发布日期】2008-06-0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十六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商业网点,搞活灾区商品流通,现就鼓励个体摊点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恢复灾区个体摊点经营的作用 当前,灾区商业网点处于零散和局部恢复营业的状态。随着零售企业的不断进入和商品配送网络的逐步贯通,灾区的商贸流通正在有序恢复。在商业网点恢复过程中,灾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摊点经营投入低、形式活、流动强和见效快的优势,引导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灾后商业网点恢复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经营。 二、积极为个体摊点经营落实经营场所 灾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个体摊点经营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在灾区群众安置点、临时帐篷区、学校、社区等人口集中的地方统一开辟专门的便民摊点经营场所,优先安排个体工商户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维修在地震灾害中受损的便民摊点经营场所,尽快恢复经营。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采取多种方式灵活经营 灾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采取流动售货车、售货服务摊点和门店等多种方式灵活经营,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个体工商户向灾区群众提供食品、百货、餐饮、理发、维修、洗衣等商品和生活服务,满足灾区群众日常生活需要。 四、发挥大型流通企业商品配送的骨干作用 灾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调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大型流通企业积极性,认真组织货源,充分发挥企业配送优势,为摊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配送急需商品。流动售货车、帐篷商店和灾区便民商店要在售货的同时,承担部分商品仓储、批发、配送功能,及时将物美价廉的商品配送到周边从事摊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五、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提供便利化服务和支持 灾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部门联系,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08]110号)要求,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生产、搞活市场。 六、帮助个体工商户获得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灾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与当地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52号)相关政策,免除个体工商户有关手续费,简化手续,缩短审查时间,核销其因灾损失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为其尽快恢复经营提供金融便利。 七、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 各灾区商务主管部门在鼓励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营业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保障灾区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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