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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了机动车质押典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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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7-01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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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规定机动车质押典当相关程序,条文如下: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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