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公司试点指导意见》,7月2日,省金融办、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支行联合发布《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人发起人;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可增资扩股;四是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是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是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是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办法》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拟定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上报,由市金融(上市)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应当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持有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上市办
200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