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uP指令
一、欧盟EuP指令背景
2003年8月,欧洲委员会发布了《建立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草案,准备对耗能产品实施强制性的生态设计管理。2005年7月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正式公布2005/32/EC指令(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92/42/EEC号和第96/57/EC号理事会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0/55/EC号指令),简称“EuP指令”。EuP指令是欧盟继WEEE和RoHS两大绿色指令后,欧盟提出的又一项关于耗能产品环境化设计的指令。该指令要求制造商对其产品所进行的环境和生态评估必须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即对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包装,运输、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到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分析评估。所评估的环境因素则把降低能耗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起来。
二、欧盟EuP指令产品范畴
EuP指令涵盖的产品种类相当广泛,指令虽然没有列明管辖的产品具体类别,但是根据指令对能耗产品的定义,所有依赖能源(电能、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运作的产品,用来产生、转换和计量此类能源的产品,以及用于装入耗能产品中、并在市场上作为独立部件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部件(能够单独地评估此类部件的环境绩效),均属指令的管辖范围。按照这一理解,受其影响的产品数量将相当庞大,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即WEEE指令)所列出的10大类产品也包括在内。EuP指令不适用于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具。欧盟委员会出台这个指令的目的主要是确保用能产品在欧盟市场的自由流通、全面提高耗能产品的环境性能、确保能源的供应和保护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等方面。
三、欧盟EuP指令影响分析
EuP指令将产品生命周期思想整合到产品设计中,将对我国制造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首先,这一思想的引入对于我国企业的产品设计理念是一种前所未有的设计原则的革命。它显露出国际环境保护的一个发展趋势,即从产品开发阶段到生产、使用、最后报废回收整个过程,都要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每一个环节都要体现环保概念。在产品设计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外观、材料、结构、功能、性能、安全性、通用性以及成本等常规的因素,还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等的影响程度,并且要通过符合性规定,取得CE标志,才能生产并投放到欧洲市场。
其次,从长远的角度看,将环境因素整合到产品设计中,从产品原材料的选购、制造、包装、运输和经销、安装和维护、使用、报废每一个阶段都评估材料的能源消耗、释放到环境中的物质、通过物理效应产生的污染、预期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最后回收的可能性等,将会提高资源生产力,并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而成本的减少将会超出原始成本,因而能减少能源的消耗,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效标识指导法令”的经验表明,在采用了适应期和意见征询程序的情况下,对于产品的环境绩效来说,欧盟的生态设计法令是一项四赢(能源、环境、消费者和行业)的政策措施。
不过,对我国企业而言,EuP指令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挑战。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设计人员对产品生命周期设计理念比较陌生,很难一下子脱离原有的设计思维模式,需要一个了解、学习和消化的过程,短期内必定造成制造成本的提高,包括生态设计增加的成本、公司内部的适应成本、必要的环境信息和知识的获取成本等。
同时,欧盟也有借着环境保护的名义设置贸易壁垒的嫌疑。参照此生态设计指令的设计要求可知,标准要求之高对于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了一种技术壁垒,很大的程度上阻碍了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毕竟,这些法规标准的要求对于技术相对落后,资金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难以达到;许多法规的设置并没有站在公平的角度考虑问题,也没有参考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
EuP指令是框架指令,虽然该指令的出台对制造商并不产生约束力,但是给欧盟提供了极大的操作灵活性。在此框架下,一旦某一个产品对欧盟成员国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欧盟就可以随时出台针对该产品的实施措施。与制定一个指令相比,所需要的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因此生态设计指令是另外一种更为隐蔽的技术壁垒,我国企业应特别关注EuP指令的这一特点。
另外,指令规定制造商如果是欧盟“生态管理和审计计划”的参与成员或其产品被欧盟授予了生态标签,则可视为符合指令的相关要求;由于欧盟以外的制造商往往无法参与欧盟“生态管理和审计计划”,此要求无形中使欧盟产品以及其制造商处于有利地位,对欧盟外制造商和产品构成歧视。
欧盟REACH法规
一、REACH法规背景
欧盟化学工业是欧盟最具国际性、竞争性和成就性的产业之一,囊括了范围广泛的加工和制造活动。化学工业是欧洲第三大制造业,为欧洲创造了近500万个就业岗位,企业中96%为中小企业。化学品和含有有害化学物质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处置一直与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有着广泛的联系。但是,在欧盟目前的化学品管理体制下,对化学品的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进行全面定量评估是不可能的。1998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针对市场上绝大多数化学品的特性及其潜在风险均处于未知状态的问题,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环境实行高水平保护,责成欧共体委员会制定有关文件。2001年2月,欧盟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未来化学品策略战略白皮书》,2002年5月完成了对《白皮书》中提出的化学品新政策对商业影响的评估。2003年5月7日提出了《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简称REACH法规)征求意见稿。2003年5月22日欧盟将此信息通告WTO/TBT委员会,同时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2003年10月29日正式通过提案稿,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审批。2004年1月21日,欧盟通过WTO/TBT委员会正式通报了提案,给予WTO各成员90天评议期,后延长至150天。包括我国在内的WTO成员提出了评议意见。2005年11月,REACH法规在欧洲议会通过了一读,目前该法规还在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中。根据欧盟网站信息,欧盟计划于2006年底或者2007年正式实施REACH制度。
二、REACH法规主要内容
REACH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于1981年9月以后上市的、超过一定数量的化学品投放市场前,需要进行对人类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的试验与评估。对于更高的量级,必须进行更深入的试验,这些试验将聚焦于长期效应与慢性效应之上,同时成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负责该制度的实施。REACH法规的最高目标是在单一市场的框架内,通过确保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高水平保护以及对化学工业竞争性的高水平保护来考虑可持续发展。REACH法规与欧盟现行的化学品法规最大的区别是,将化学品风险的安全管理责任放置在产业界。这将鼓励企业从有关化学物质生命周期的起点开始应用降低风险的措施。同时REACH法规增加了下游用户的责任,这将有助于主管当局获取必要的化学品风险暴露的信息,实现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目的。
三、REACH法规影响分析
REACH法规的有效实施表现为化学品公司间接成本的增加。测试成本可被视为公司为了能继续销售其产品所必需的一种投资。较高的测试成本和其他间接成本(例如注册、许可等)只有通过提高价格或者减少公司数目自行抵消,这样才能在更大范围实现经济模型。测试成本和注册成本的增加部分将以提高价格的形式传递到下游用户。然而,某些化学品新政策的调整将表现为市场上公司和产品数目的减少,因此,下游用户的成本会因两种机制而增加:化学品总价的提高和下游用户需要替代那些退出生产的化学品而增加的成本。REACH法规的实施,将对我国与欧盟的化学品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海关2004年统计数字,欧盟已经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03年中国与欧盟之间的贸易额达到1252亿美元。化学品贸易占10%,约102.8亿美元。其中,中国向欧盟的化学品出口额约为352.8万吨,价值44.7亿美元。欧盟向中国出口的化学品为420.2万吨,价值58.1亿美元。“REACH法规”将覆盖3万种化学品。该法规的出台,必将对所有化学品的生产和贸易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①中国原料型化学品出口成本的增加,可能导致欧盟化学品生产成本增加;
②欧盟对华化学品出口成本和价格的提高,可能使得中国选择欧盟外的国家进口可以替代的产品,使欧盟化学品对华出口下降;
③对于不可替代而不得不继续从欧盟进口的化学品,将由于价格的提高而使中国向欧盟出口的下游产品的货值升高,最终使欧盟消费者的支出增加;
④必将在REACH法规实施后严重阻碍中国化学品对欧出口,且影响中国下游产品的对欧出口,并导致中国相关产业的重新优化组合,使工人失业增加或者收入减少。
欧盟是浙江省重要的贸易伙伴,REACH法规的实施,对于浙江省出口欧盟产品也将带来较大影响。除了直接影响浙江与欧盟的化学品贸易外,下游产品也将受到影响。受新化学品政策影响的主要下游部门有纺织业、电子业、汽车制造业、高级材料用户和感官产品生产商等。而根据商界预计,颜料和染料、粘合剂、表面活性剂、墨水、塑料添加剂、硅胶和皮张处理剂等的用户对于撤出产品问题特别敏感。应引起我省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出口企业的高度重视,积极关注并搜集相关信息,深入分析该法规的有关内容和具体操作,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欧盟PFOS禁令
一、欧盟PFOS背景
作为氟化有机物的代表性化合物,PFOS是一种用途十分广泛的化学物,又称C8。因其同时具备疏油、疏水等特性,被广泛用于生产纺织品、皮革制品、家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处理剂;还由于其化学性质非常稳定,被作为中间体用于生产涂料、泡沫灭火剂、地板上光剂、农药和灭白蚁药剂等。此外,还广泛地被使用在合成洗涤剂、义齿洗涤剂、洗发香波及其他表面活性剂产品等日用化学品中。2000年,世界范围内每年大约生产和销售4500吨此类产品,比如3M公司的ScotchgardTM地毯和纺织品的防污处理剂。2000年欧洲一年内PFOS相关物质总的用量约为500吨,其中的98%用于处理纺织品、纸品或涂料。
自损害臭氧层物质--氟利昂禁止使用以来,含PFOS的产品已被广泛应用于微电子零配件生产中的光刻胶和部件清洗过程。PFOS也被人们大量用于纸张表面处理和器皿生产过程,包括与人们生活接触密切的纸制食品包装材料和不粘锅等近千种产品。在美国化学文摘登记目录中,有96种不同氟化有机物可在环境中通过降解释放出PFOS,如:全氟辛烷磺酰氟(POSF,合成全氟化合物产品的中间体或原料)等。自从PFOS问世以来,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就一直受到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各种实验结果显示,PFOS在各种环境理化条件中几乎不发生任何可以观察的分解。同时,在各种厌氧和有氧条件下的生物降解实验也未能破坏其化学结构。有文献估计,其环境半衰期大于41年,PFOS具有高度的生物蓄积性。已有诸多证据表明,水生食物链生物对PFOS有较强的富积作用。鱼类对PFOS的浓缩倍数为500-12000倍。水中的PFOS通过水生生物的富积作用和食物链途径向包括人类在内的高位生物转移。目前,在高等动物体内已发现了高浓度PFOS的存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遗传毒性,雄性生殖毒性、神经毒性,干扰甲状腺功能,肝脏毒性,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作用等多种毒性,认为PFOS和PFOA是一类具有全身多脏器毒性的环境污染物。目前,全球限用PFOS及其衍生物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欧盟PFOS主要内容
瑞典政府2005年7月6日发布G/TBT/N/SWE/51通告,规定全氟辛基磺酸衍生物(PFOS)和会降解为PFOS的物质禁止投放瑞典市场或供专业使用,该提案将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间,依不同化合物情况逐步生效。2006年10月25日,欧盟通过决议规定欧盟市场上制成品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含量不能超过质量的0.005%,限制全氟辛烷磺酸盐类(PFOS)在润滑油、纺织品防油和防水剂,地毯、纸类和通用涂料等产品中的使用。此外,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地区也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规禁止该物质在某些领域的使用。
三、欧盟PFOS影响分析
我国是氟化有机物的生产和使用的大国,许多出口产品中都有PFOS的踪影。据了解,我国PFOS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被广泛应用于纺织、皮革、半导体制造、纸业、涂料、消防、化妆品、航空等众多消费品和生产领域,包括与人们生活接触密切的纸制食品包装材料和不粘锅等近千种产品。值得指出的是,PFOS是纺织品防污处理剂的主要活性成分,在纺织业中存在范围很广,需要印染以及后整理的纺织品在前处理洗涤时所用的洗涤剂,都含有PFOS,另外如抗紫外线、抗菌等功能性后整理所使用的助剂也含有PFOS。对于PFOS指令的影响,纺织企业首当其冲。国际贸易中限用PFOS的国际贸易绿色技术壁垒的出台,必将对我国众多生产加工企业产生不利影响。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我国企业应随时把握国际发展动态,及早采取措施,加快PFOS替用品的研发和生产技术的升级改造,以应对将来全球限用PFOS及其衍生物所给企业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
欧盟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
一、通报背景
食品包装被称为“特别的食品添加剂”。最近几年,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在与食品接触过程中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例如特富龙涂料、食品包装袋中苯类溶剂残留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包装材料新技术的发展,包装新功能材料和新型生产技术的出现,国际上对食品包装(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的立法和标准日益重视。
欧盟2006年10月19日、10月20日分别发布了“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良好生产规范的G/SPS/N/EEC/297号通报”和“修订有关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的第2002/72/EC号指令的G/SPS/N/EEC/298号通报”。规定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成分向食品中的迁移量,在每千克食品(或模拟物)中不得超过60mg/kg,对于薄膜、垫片等每平方分米材料或制品表面积中迁移量应为10毫克(mg/dm2)。在塑料材料和制品生产中禁用偶氮二甲酰胺。
我国塑料包装材料规模以上的企业共有8000多家,其中薄膜制造业2240多家,丝、绳编织制品4300多家,泡沫塑料500多家,包装箱及包装容器680家。浙江省产值500万以上的企业有2087家,销售额528.4亿元。2005年,我国塑料包装材料产量达到806万吨,总产值120亿元,其中软包装膜的总产值800万吨,占55%。浙江省塑料包装材料产量203.25万吨,出口48亿元人民币,浙江省纸和塑料包装产量居全国第二位,拉伸薄膜、印铁罐、真空镀膜、塑编居全国第一位。
二、通报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欧盟G/SPS/N/EEC/297、G/SPS/N/EEC/298通报中涉及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是非常必要的。偶氮二甲酰胺作为一种发泡剂在我国也已经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中,根据专家的分析,欧盟两项通报提出的要求对于规模型的生产企业来说并不难达到,但对于一些小型和作坊式的生产企业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也要提请有关的食品出口企业在选择包装材料时要慎重,避免由于检测不合格遭遇欧盟退货或销毁。我国在应对欧盟两项通报中主要的问题有:
(1)食品企业管理比较困难:我国和浙江省食品企业数量众多,规模水平差距较大,小型企业、手工作坊式的生产企业占的比例比较大,给政府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2)相关检测技术不能与国际接轨: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检测技术与欧盟有一定的差距,在国内检测合格的产品得到国际和欧盟的认可还有困难。
(3)相关标准滞后:我国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标准比较多,但大多数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制定的,最近几年食品包装材料生产技术发展较快,原有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
(4)出口企业反映将会增加生产成本:主要是出口企业需要进行相关认真、改变生产工艺和原材料方面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增加相应的生产成本。
欧盟关于撤销敌百虫等农药的授权规定
一、规定背景
我国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2005年1-11月,我国农药总产量达94.4万吨,居世界第二位。初步研究表明,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在农药领域存在法律法规于制度不健全、农药研究和开发能力差、产品结构不合理、流通环节混乱、使用不规范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国农产品食品中农药残留水平局高不下,我国也成为国际食品农产品贸易中农药技术壁垒受害的重灾区。
欧盟1991年颁布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91/414/EEC委员会指令是欧盟进行农药评估和授权管理的核心法规。在农药残留立法方面,欧盟关于设定部分水果与蔬菜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76/895/ EEC指令、关于设定谷物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86/362/EEC指令、关于设定动物源性产品最大残留限量的86/ 863/ EEC指令以及包括蔬菜和水果的植物源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90/ 642/ EE指令等4个指令制定农药残留限量及农残管理的基础性法规。考虑到新数据的不断出现,欧盟关于MRLs的规定也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中,截止2006年3月,欧盟共有关于农药残留标准的立法76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盟2005年颁布了(EC)396/2005号法规,欧盟将对欧盟现有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相关指令进行合并和修订,并对现有标准不能覆盖的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采用0.01ppm的“一律标准”,同时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农药残留限量要求。
二、欧盟撤销敌百虫等农药授权的通报
欧盟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91/414/EEC指令提出了一个植物保护产品授权和投放市场的协调框架以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该指令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在12年期间逐步检查市场上植物保护剂含有的活性物质的程序。评估结果是有利的物质被包括在指令附录I中。自从91/414/EEC指令实施以来,欧盟在科学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不断提出撤销授权的农药。2006年下半年,欧盟分别发布了WTO/TBT通报撤销了十几种农药的授权,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欧盟最近撤销农药授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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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通报号 |
通报发布时间 |
涉及的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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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TBT/N/EEC/135 |
2006年11月16日 |
敌百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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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G/TBT/N/EEC/134 |
2006年11月16日 |
西维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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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G/TBT/N/EEC/133 |
2006年11月16日 |
敌敌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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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G/TBT/N/EEC/132 |
2006年11月16日 |
乙酰甲胺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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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G/TBT/N/EEC/131 |
2006年11月16日 |
二嗪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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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G/TBT/N/EEC/128 |
2006年11月2日 |
马拉硫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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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G/TBT/N/EEC/120 |
2006年9月5日 |
硫双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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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G/TBT/N/EEC/118 |
2006年8月24日 |
伏杀硫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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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G/TBT/N/EEC/113 |
2006年7月5日 |
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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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G/TBT/N/EEC/109 |
2006年5月19日 |
甲草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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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G/TBT/N/EEC/108 |
2006年5月9日 |
氨基磺酸铵、己唑醇、硫代碳酸钠、8-羟基喹啉 |
根据欧盟通报的要求,此次发布的关于撤销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仅涉及该类物质投放市场,而对共同体或国家对于有关的农药残留物的最高农残量标准(MRLs)无影响。成员国必须在批准日期之后6个月内撤回对相应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依照指令91/414/EEC第4条第(6)款的规定,成员国允许对库存的含有这类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处置、贮藏、投放市场和使用的宽限期限定为不超过12 个月,即自通报批准日期起18个月。 撤销高毒农药的授权是欧盟农药管理的发展趋势。我国农业部274号公告撤销所有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的登记,并规定自2004年6月30日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欧盟禁止授权的几种农药中,乙酰甲胺磷和二嗪农曾经作为替代农药在我国推广使用,此外敌百虫、敌敌畏、西维因、马拉硫磷等在我国和浙江省的生产和使用量比较大,乐果在浙江省已经禁止使用。虽然欧盟此次撤销几种农药的授权不会影响这几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暂时不会产生影响,但应当作为今后我国农药研发和使用的趋势,引起警惕。 |